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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网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社团名称为长沙市市网球协会,简称“长沙市网协” 其英文名称为“ChangSha Tennis Association”,缩写“CS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市网球工作者、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网球活动积极分子以及关心支持网球运动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结合的群众性体育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网协的一级会员单位,也是长沙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前提下,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实施;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促进长沙市网协各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长沙网球界与国内国际网球界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长沙市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长沙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室设在长沙市体育训练竞赛管理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中国政府制定的体育方针、政策,统一组织、指导、协调长沙市网球运动事业的发展,推动网球运动的普及和提高;通过争取赞助和开展必要的经营活动,为网球事业发展筹措、积累资金,以保障我市网球运动持续发展的需要。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协助和配合体育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我市网球运动的业务工作管理,研究制定我市业余网球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全面贯彻国家 体育方针政策;
    (二)宣传、推广、普及网球运动,选拔培养优秀人才,为国家培养后备力量;
    (三)负责管理组织网球竞赛、训练工作;
    (四)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对业余网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进行资格审查、注册管理、业务培训、等级晋升的实施;
    (五)积极倡导和推进网球文化的建设,以指导和促进网球运动向正确、健康的方向发展;
    (六)管理和组织网球的经营开发,培育和开拓网球市场,筹集和建立网球发展基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只接纳团体会员。其资格是:我市各区(市)、县网协、各行业、各单位、各场馆的网球倶乐部,均有申请资格。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长沙市网协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积极参加各种网球活动,并愿意为我市网 球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正式向本协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二)经本协会办公室审核后,由本协会主席批准成为正式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每人每年200元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2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协会执行委员会调查属实讨论通过,并报主席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协会主席领导下,由网协委员会执委会主持协会的常务工作,其日常工作机构,是本协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协会可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主席、顾问。
    担任上述职务人员未经本协会主席授权不得代表协会对外签定合同 或其他法律文件。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市网协委员会的委员;
    (三)审议本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协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职务;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的议案。
    第二十条  本协会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设立本协会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本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行使以下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建议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主席同意后聘任;
    (六)负责协会常务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执行委员会须有2/3以上执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当选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岁,有特殊需要的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可适当延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长任期五年,如不超过当选任职年龄者,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并不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根据自身工作和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包括:
    (一)教练委员会;
    (二)竞赛委员会;
    (三)裁判委员会;
    (四)新闻宣传和网球文化建设委员会;
    (五)财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持工作,可根据需要设若千名副主任和委员。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
    第三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教练委员会:负责拟定业余教练员培训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业余教练员的业务交流、观摩、学习、考核与选拔;协助有关部门管理业余教练员注册、等级培训和考核、推荐以及申报升级的工作,拟定和实施业余教练员管理办法,为我市业余网球代表队的组建、训练、比赛和管理提出建议。
    (二)竞赛、裁判委员会:负责本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各类网球赛事的竞赛规程的制订和编排等工作;负责拟定裁判员培训规划和工作计划,协助有关部门管理裁判员等级培训、考核、推荐和申报国家级裁判员工作,对重要赛事裁判员的选派提出建议,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拟定和实施裁判员管理办法。
    (三)新闻宣传与网球文化建设委员会:组织和实施本协会宣传工作; 拟定本协会新闻宣传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对网球活动的宣传工作;组织网球赛事及活动的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网站的宣传报道工作,提高对网球运动发展的历史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加强探索网球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路子的研究,加强赛事的研究,提高网球经营的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四)财务委员会:努力开发网球项目的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建立长沙网球事业发展基金。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拨款和资助;
    (二)会费收入;
    (三)社会资助和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50元/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和资产必须严格依法管理,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出纳必须分设。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和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竞赛及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比赛和活动实行分级管理。
    (一)全市性的业余网球比赛,国际和国内上级网协和体育主管部门以及兄弟城市或单位委托本协会承办的网球比赛,由本协会直接管理。
    (二)本协会鼓励会员单位之间举办的各类业余网球赛事,这些赛事应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向本协会申报备案,本协会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对业余网球教练员、裁判员开展注册登记并实行日常管理。业余教练员、裁判员注册须照章交纳注册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本协会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旗、徽及有关标志,由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本协会许可,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办公室、各专业委员会和各会员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所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4年4月30日由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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